1.
避免調解員裁判兼任球員,藉機私下招攬業務;
2.
避免調解員強迫要求接受調解;
3.
避免調解員私下關說;
4.
避免有同一公司或個人出現萬年同一調解員情況;
5.
嚴禁調解員私下聯絡雙方當事人;
以上,對於調解員的規範都很有限,但現在最嚴重可以[撤照],那也許會好一些些!
[摘自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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