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5日 星期六

機關團體有條件免辦結算申報



















機關團體有條件免辦結算申報
1.     原則:免辦年度結算申報;
2.     例外:其財產總額(法人登記證書所載)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
3.     依據: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4.      機關團體範圍:
a.          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63條規定)、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等機關團體,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
b.         老人福利協進會等老人社會團體,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或非屬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政府輔助收入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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