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力耕作農登記的[組織農場]及[農業合作社]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1.
法令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子法;
2.
適用年度:105年度;
3.
適用對象:非公司組織,如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農委會登記的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所銷售的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的所得,都能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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