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6日 星期一

隱名合夥人賣地 所得要稅



1.      土地登記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2.      隱名出資人:就其按比例持有部分,列為[其他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解決之道: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因此,若是民眾集資買土地想要節稅,最簡便的方法就是「共同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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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詳:隱名合夥

該局舉例,甲君於99年出資100萬元與乙君出資200萬元,二人合夥購買土地乙筆,土地以乙君名義登記,該土地於102年以600萬元出售予第三人,乙君將售地款之收入額按原始購買土地之出資比例分配與甲君200萬元(600萬元×1/3),於減除成本100萬元及必要費用10萬元後之餘額90萬元為甲君之其他所得,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併入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隱名與他人合夥購買土地,未將土地產權過戶在自己名下,而登記在他人名下,於土地出售時所獲取之利益分配,其性質核屬債權之實現,該利益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若有漏報情事,經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摘錄自[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3.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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