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7日 星期六

個人未經通關程序攜帶貨物出口,雖取得外匯收入,無零稅率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申報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非經報關出口者,應取具法定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審核甲公司營業稅申報之零稅率案件,發現該公司外銷貨物未[報經海關]或[檢附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製發之國際包裹執據],甲公司主張由員工攜帶出口展示商品,於展示後直接出售予國外客戶,並提示登機證、匯款水單、invoice等相關證明文件,惟無法提出任何貨物託運出口之國際包裏執據或報關出口之相關事證,無從確認外銷數量、外銷貨物價額及確實銷售至國外等事實,乃將甲公司申報適用零稅率之外銷貨物,核定不得適用零稅率,改按應稅核定補徵稅款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員工攜帶貨物出口應依合法報關程序,由海關核發證明文件據以申報適用零稅率,若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而由員工自行攜帶貨品出國銷售,則無零稅率之適用。營業人如有申報未依合法報關程序之零稅率案件,請儘速向所屬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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