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當事人雙方如果在訂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可選擇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如果超過30日申報,就必須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
張先生於105年12月25日與他人訂約出售埔里鎮土地,訂約日(105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2萬8,000元,106年1月1日調漲為3萬6,000元,此時,只要張先生於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也就是106年1月23日(含)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土地增值稅申報,就可選擇以105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8,000元來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額。若超過期限才提出申報,稅捐稽徵機關會以收件日當期(106年)公告土地現值即每平方公尺3萬6,000元為移轉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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