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逃漏稅捐,被查獲者除補稅處罰外,尚須負刑事責任,而未曾受僱擔任工作,將身分證交與雇主以虛報工資,則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所進一步說明,曾查獲轄內某一納稅義務人,明知未受僱於某公司,將其身分證交與該公司負責人,據以在其員工薪資表內虛偽登載為該公司員工,並領取薪工資,使該公司得以虛增成本,達到逃漏稅捐之目的。該納稅義務人嗣因被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心有不甘,遂向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經偵辦結果,[除將該公司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提起公訴外],因該納稅義務人坦承明知該公司向其借身分證欲作為報稅之用,仍將身分證出借,由於事證明確,檢察官[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及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規定提起公訴]。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虛報薪工資,藉以虛增成本、費用以逃漏稅捐,除補稅受罰外,尚須負刑事責任,而出借身分證幫助廠商虛報薪工資者,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亦須負刑事責任。
~摘錄自[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06.1.9新聞稿~
搜尋Line ID:@humble.tw
搜尋Facebook《厚德載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按讚,分享日常生活中的財稅資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