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李小姐問:公司將資金1,000萬元無償借給股東,尚未收回款項,有沒有營所稅賦的問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公司將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使用,A.而未收取利息,或 B.雖收取利息,但是約定利率偏低,原則上,依照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該筆資金應按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設算利息收入,併課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如遭侵占或詐欺,已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可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該分局舉例,A公司105年3月1日將自有資金1,000萬元無償借給股東B使用,A公司105年度利息收入為236,919元(=1,000萬元×利率2.826% ×306天/365天)。
因此,應注意公司資金控管,以免被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增加租稅負擔。
~摘錄自[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06.1.12新聞稿~
搜尋Line ID:@humble.tw
搜尋Facebook《厚德載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按讚,分享日常生活中的財稅資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