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針對TRF(人民幣可贖回遠期契約)投資爭議祭出三大處理原則:
1. 銀行應主動與客戶達成和解(雙方分攤損失比例),並在一個月內完成:
2. 若銀行與客戶未能在1個月內和解,由金融評議中心做出調處建議;
3. 銀行若拒絕,金管會不排除祭出行政處分:如列為銀行缺失、銀行相關業務核准之參考!
前述規定基本上就是財經立委狹持金管會,金管會狹持銀行的作法;
若情況相反,買入TRF的投資人大賺而非大虧的話,試問該投資人是否要將投資利得,分給銀行及相關納稅義務人?相關連結詳:
TRF爭議 會吵的有糖吃?搜尋Line ID:@humble.tw 搜尋Facebook《厚德載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按讚,分享日常生活中的財稅資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