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4-2
有關於匯兌損益部分,不論個人或企業於進行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均需要進行申報:
1. 個人:在國內操作外幣利得,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若實際發生匯兌損失,可以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抵,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但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可於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若是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在基本所得額要點規範之下,只限當年度抵稅。
2. 營利事業:依照營所稅查核準則,包括兌換盈益、兌換虧損的規定計算,以當年度實際實現的匯兌損益納入營利事業所得額進行課稅;
3. 匯兌利益銀行不會進行稅額扣繳:匯兌利得部分,因不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扣繳的所得,銀行不會幫甲君計算所得也不會辦理扣繳,納稅義務人要主動申報,以免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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