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29-3
1. 原則:依據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2. 例外:但若實際進行人壽保險保單投保時,出現以下情況,會被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與遺產及贈與稅第1條規定納入遺產總額課稅之:
A. 時程: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發生的鉅額投保之動機?
B. 合理性:保險金額與保費的相對比率是否合理?
C. 投保動機:避險或避稅?
D. 經濟狀況:被繼承人所有的收入用來支付保險費?
了解法令的規定,更有助於做好人壽保險的事先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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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巨額壽險避稅…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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