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 星期四

列報佣金 須提示仲介事實











20160701-1

針對實務上營利事業帳上認列佣金支出,站在稅局稽查的角度而言,需要同時具備以下要件,才能合理解釋佣金支出的必要性,符合商業經營的合理性:

1. 文書流:佣金支付合約書的簽訂;

2. 金流:佣金支付的證明,如付款金額、付款人、付款方式均與合約書約定一致;

3. 營利事業需要提示第三人仲介事實:假如佣金是支付銷售方的內部人員,或購買方本身的高層,均不符合第三人仲介的事實;


稅局對於佣金(國內及國外佣金)支出的查核,更趨嚴謹,因此,營利事業合法合理節稅才是王道!

相關連結詳:列報佣金 須提示仲介事實

https://www.facebook.com/www.humble.tw/
http://line.me/ti/p/%40humble.tw
http://www.humble.tw/
#厚德載物
#會計師
#會計師事務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