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1-1
針對實務上營利事業帳上認列佣金支出,站在稅局稽查的角度而言,需要同時具備以下要件,才能合理解釋佣金支出的必要性,符合商業經營的合理性:
1. 文書流:佣金支付合約書的簽訂;
2. 金流:佣金支付的證明,如付款金額、付款人、付款方式均與合約書約定一致;
3. 營利事業需要提示第三人仲介事實:假如佣金是支付銷售方的內部人員,或購買方本身的高層,均不符合第三人仲介的事實;
稅局對於佣金(國內及國外佣金)支出的查核,更趨嚴謹,因此,營利事業合法合理節稅才是王道!
相關連結詳:
列報佣金 須提示仲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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