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0-4
反避稅條款於2016.6.8(三)經立院財委會初審通過俗稱反避稅條款的《所得稅法》修正案,茲將相關內容摘要如下:
1.
不適用反避稅條款的情況:
A.
海外有實際經營的非紙上公司;
B.
獲利太小的境外公司,如中小型企業;(目前世界各國採行的境外年度盈餘課稅門檻如下:比如美國是3000多萬台幣,中國2000多萬,韓國600萬,德國299萬,英國232萬,澳洲120萬,加拿大12.5萬)
2.
適用企業:由國內企業主導營運、但卻到境外租稅天堂設籍的空殼公司,若被認定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就得比照國內營利事業方式課稅;
3. 國稅局追稅前提,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條件:
A. 重大經營管理者或總機構在境內;
B.
財報或董事會紀錄存放在境內;
C.
境內有實際經營;
4. 建立反避稅制度後,須在下述三大前提完備後才能上路:
A.
租稅協議的簽訂與生效;
B.
國際間金融帳戶資訊交換(CRS)的落實;C. 相關子法規的訂定;
5.
預計實施年度:2018.1.1以後
針對反避稅條款即早進行規劃,預防總是勝於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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