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3-1
104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負擔,因為以下兩個原因而有明顯增加:
1. 自104.1.1起股東可扣抵稅減半抵扣:公司階段所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進行盈餘分配時,其 僅能半數抵扣個人股東所需要繳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2. 個人綜合所得稅率的級距,最高調到45%;
針對上述情況,也許可以採用以下方式合理減少稅負:
1.
增加中間層的法人公司:由原本的自然人股東A持有B公司的股權,變更為自然人股東A持有C公司的股權,再由C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權;
2.
進行捐贈;3. 降低個人經常性的所得之比重;
相關連結詳:富人稅+股利扣抵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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