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7-2
針對:內政部上周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6.1.1起,以租屋為業的個人及企業經營者,不能再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拿租金扣繳綜所稅。
上述規定是非常好的改變,但建議加入以下項目,以便強化之:
1. 授與承租方檢舉權,列舉出租方不符合規定的事項,並有檢舉獎金;
2. 出租方若漏報租金所得,除追繳所漏稅款外,並會有民刑事責任;
相關連結詳:
106.1.1起不得限制房客遷入戶籍 租金得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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