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09-1
針對民眾就醫的醫療費用採用「列舉扣除」而非「標準扣除」的注意事項:
1. 適用對象: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
2. 原則-可以列舉扣除的醫療院所:限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支付之「醫藥費」、「掛號費」、「自費的醫療費用」及「長期照護費用」,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前述列舉扣除淨額無金額上限的限制;3. 不可列舉扣除的費用:非屬上述醫療院所(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的醫藥費)的醫療支出及非醫療支出,如民俗療法、坐月子費用、美容、整形費用等均不得扣除;
4. 採用列舉扣除額的前提:列舉扣除金額需要大於標準扣除金額(104年度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以達合法節稅效果;
了解法令規定的內容,才能合法保障自己的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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