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9日 星期四

營業權定義限縮 報稅當心













有關於營業權稅上認列為資產並依照稅法規定的10年進行攤銷,其營業權攤消費用被替除,北區國稅局所引用的案例如下:
 
北區國稅局核轄區內案件時發現,甲企業列報了1,000萬元的營業權攤銷費用。甲企業和其關係企業簽訂營業讓與合約,買下關係企業擁有的商標權、生財工具、經營團隊和業務等,於是依其性質將資產分類列帳,列報固定資產、商標權和營業權。但國稅局認為,甲企業列報的營業權,只是一般營業行為衍生的商業價,而非法律規範特定產業的營業權。國稅局官員因此剔除甲公司該筆攤銷費用,補徵160多萬元的稅款。

企業若實際發生營業權攤銷費用被稅局剔除,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抗辯:
1.     此案例營業權交易雙方係「關係企業」,若非「關係企業間」之交易,是否也會被稅局替除?
2.     營業權的列帳金額大小是否有關?
3.     營業權產生的商業合理性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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