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1-2
有關於證券交易所得稅自103.1.1起恢復課徵,並於105.1.1起停止課徵,具體的內容,摘要如下,蠻有用的資訊!
103.1.1~104.12.31期間個人出售股票 | |
稅率
|
15%
|
課稅原則
|
核實課稅
|
課稅計算公式
|
證券交易所得=交易金額-原始成本-費用
|
課稅範圍
|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3).IPO 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屬承銷取得各股票數量在10,000 股以上,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節稅兩點靈
|
1).盈虧互抵: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2). 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1 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
3).
IPO 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 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
課稅方式
|
分開計稅、與綜所稅合併報申報及繳稅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