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9-3
外銷損失稅上認列損失的要件,主要是外銷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相關佐證文件,蠻有用的資訊,值得注意:
1. 買賣契約書:附上訂有購貨及銷貨條件和明確損失歸屬的買賣契約書;
2. 國外公證機構的證明:當外銷損失的金額超過新台幣90萬元時;
3. 資金證明:提出銀行轉付或結匯證明等文件;
4. 進出口文件證明:海關核發的出口報單、或是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5. 若有保險賠償需自外銷損失中扣除;
外銷企業的應收帳款無法收回已經很慘了,若應收帳款轉列損失,稅上無法認列,那就更慘了,不要讓您企業自身的權益睡著了…
相關連結詳:外銷損失列報 須附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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